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左:
主文乙○○所繳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右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命被告提出新台幣(下同)五千元保證金後,免予羈押,並由具保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如數繳納後,因而免予羈押。現因被告於審判中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將已繳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昀儒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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