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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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21號原告 邱馨卉
錢士英劉孫英 張育維 何志鴻 林文翔 徐兆逸 李楓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培峻 原告 蕭婉玲
賴美霞 蔡陳阿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 原告 邱可豫
蘇振枝 黃順國 黃玫晏 王怡珊 黃美綺 蔡家容 蘇雅萍 嚴玉珍 葉維新 黃苑惠 李慧芳 傅宙經 劉玟伶 兼上二十五人訴訟代理人
賴志賢 張玲玲 謝勝文 被告 陳宣銘 高雄市○○區○○路○○○號8樓
王川溢 歐邑楓 廖文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 律師
游璧瑜 律師被告 羅雯
阮苓 余建明 陳燕萩 田振宇 郭振源 趙欣蓉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複代理人 趙子翔 律師
王俊智 律師被告 藍偉峯
施紹宏 謝秀粢 方文伶 盧柳君 呂隆欽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 律師複代理人 陳仲豪 律師被告 楊朝欽
徐兆彰 吳權家 台南市○區○○路○○○巷○○弄○○號 邱美杏 梁書綺 許一婷 簡志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18日在本院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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