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60號聲請人 吳相宏 (即 劉明香 之繼承人)
吳佩蓁 (即劉明香之繼承人)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振文 (即劉明香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度司催字第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16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元大店頭證券│05-D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