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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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金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字第26號上訴人 簡志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育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美金26萬元,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47,120元(計算式:26萬×原審起訴美金賣出現金匯率29.412=7,647,1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102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