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181號聲明人 盧家良
盧佳玲 廖承緯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益寬
盧佳玲聲明人 盧雅玲
鄭宇涵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騰龍
盧雅玲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王康玉 葉(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康葉於民國107年3月5日死亡,聲明人盧家良、盧佳玲、廖承緯、盧雅玲及鄭宇涵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孫、 曾孫 ,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拋棄繼承聲請狀、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未全部拋棄繼承時,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不得繼承,苟聲明拋棄繼承,則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07年3月5日死亡,聲明人盧家良、盧佳玲、廖承緯、盧雅玲及鄭宇涵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孫、曾孫,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然被繼承人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尚有 王玉桂王玉女 (即本件聲明人等之母、祖母)及代位繼承人 王清霖王清霜 (其等之父 王永得 歿於92年
2月6日,參本院107司繼1078卷頁3反面),除王玉女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外(由本院另行准予備查),第一順位繼承人尚有被繼承人之子女、孫子女即王玉桂、王清霖、王清霜未聲明拋棄繼承,且王清霜業於同年5月21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0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上述各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閱107年度司繼字第1078號卷宗屬實。從而,被繼承人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有尚未拋棄繼承之情事,亦未喪失繼承權,是本件聲明人盧家良等5人均屬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因尚未取得繼承權,自非現時合法繼承人,當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照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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