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板簡字第128號
原   告  鄭盛足
被   告 全順冷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文
被   告  鄭羽良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12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1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下午4時30分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孫宏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柒仟貳佰肆拾元,及各
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柒仟貳佰肆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全順冷凍實業有限公司簽發經被告
鄭羽良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詎於票據提示日屆期提
示,竟遭存款不足或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等情,業據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件等件為證。被
告等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
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莊雅萍
附表:
┌──┬────┬────┬────┬───┬────┐
│編號│發票日│金額│票號│付款人│提示日│
├──┼────┼────┼────┼───┼────┤
│1│106.10.│368540元│AF192875│臺灣中│106.11.1│
││25││8│小企業││
│││││銀行中││
│││││和分行││
├──┼────┼────┼────┼───┼────┤
│2│106.11.│344400元│AF192940│臺灣中│106.11.│
││15││5│小企業│15│
│││││銀行中││
│││││和分行││
├──┼────┼────┼────┼───┼────┤
│3│106.12.1│357600元│AF192941│臺灣中│106.12.1│
││││0│小企業││
│││││銀行中││
│││││和分行││
├──┼────┼────┼────┼───┼────┤
│4│106.12.6│357600元│AF192941│臺灣中│106.12.6│
││││1│小企業││
│││││銀行中││
│││││和分行││
├──┼────┼────┼────┼───┼────┤
│5│106.12.│398100元│AF192941│臺灣中│106.12.│
││11││3│小企業│11│
│││││銀行中││
│││││和分行││
├──┼────┼────┼────┼───┼────┤
│6│106.12.│301000元│AF192941│臺灣中│106.12.│
││21││9│小企業│21│
│││││銀行中││
│││││和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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