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女
兼法定代理
人 甲女之父
兼法定代理
人 甲女之母
訴訟代理人 蘇靜雅 律師
相 對 人 乙男
兼法定代理
人 乙男之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影本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