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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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4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勝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2
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