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10號
原   告  黃俊榮
原告前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邱宋雅玲 發支付命令
,經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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