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事聲字第130號
聲明異議人 李孟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愛琴海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支付命令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