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32號聲請人 江玗芝
江懿龍 江文菖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克里建機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