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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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904號原告 洪文聰 被告信安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