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83號原告 李絨 兼訴訟代理 郭黌芳 人被告 郭隣芳
郭晚芳 郭梅芳 郭儒芳 上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陳萬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
4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其於2日內補繳裁判費155,694元,惟原告當庭即表示不會補繳裁判費,而原告逾期迄今確實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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