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收受後方知為偽造之通用紙幣而仍行使,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偽造之通用紙幣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
二百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