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丁○○
甲○○○女五十
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 蘇木 丙○○、丁○○、甲○○○、乙○○在公眾得出入之?
鶨瓟銙桹]物,各處罰金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四色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陸佰玖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
1、被告在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2、查獲之四色牌一副及賭資新臺幣六百九十元扣案可稽,罪證明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蔡直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