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2、證人 洪啟清 之指述。3、贓物認領
保管收據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直?
C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