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五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2、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直青
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
L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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