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四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 穆蓉蓉 等四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訴訟標的即坐落台南縣新化鎮知義里新和庄九六號房屋之課稅現值證明
  。並依訴訟標的金額即前揭房屋現值之百分之一繳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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