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556號
原   告  周希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沛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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