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緝字第1515號、97年度執聲字第2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妨害風化罪,減刑後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偽造文書罪,減刑後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偽造文書罪,減刑後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偽造文書罪,減刑後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又因業務侵占罪,減刑後所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偽造文書及業務侵占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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