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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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九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三三三一七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
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陸拾柒元肆角,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零貳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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