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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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四號
聲請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臺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肆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一萬零六百元││├─────────────┼─────────────┼──────────┤│原審郵票費用│二百三十八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共計│一萬零九百七十四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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