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95年度玉小字第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2月17日上午10時55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通 譯 彭美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