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蘭英選任辯護人呂紹聖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九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蘭英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
109年6月9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件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小芬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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