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4號原告 李思猛
李明瑾 李鍵聲 李靜宜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被告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原名稱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代表人 彭惠珠 訴訟代理人 莊証傑
程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裁判須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上字第927號行政訴訟事件中原告所有坐落新竹縣○○市○○段○○○○號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揭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後,該事件原告即本件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30日以109年度判字第239號(審查案號:107年度上字第9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終結,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核對在案,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另被告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已於108年6月6日修正全銜為新竹縣政府稅務局,併予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