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品溱 (原名 王櫻桃 )代理人 劉彥呈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件:
一、聲請人係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向本院聲請調解,請提出聲請前2年即106年12月至108年11月底之工作、收入情形,並說明如何計算此段期間之收入總額。
二、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工作收入(109年1月至5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資料,並說明109年1月至5月份之平均月薪為何。
三、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人)自106年12月迄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等,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五、請提出自106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