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67號
原 告 黃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裕章 、 蘇鈴婷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