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王元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荷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