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王元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荷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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