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077號上訴人
祭祀公業 郭光傳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077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6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蘇家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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