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29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2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2967號債權人庚○○債權人甲○○債權人乙○○債權人丙○○債權人戊○○債權人丁○○債務人己○○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己○○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8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 林原生 與債務人間約定保管金額之證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0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