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9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9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每月一期」補充為「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每月一期,每期給付九千九百九十二元,第一期付款日為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證據部分另補充「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各一紙」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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