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8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8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8851號債權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①延平段672號之土地謄本②租賃契約,惟債權人於民國95年11月22日所提之資料,仍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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