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2年度旗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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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補字第1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朱玉妹郭光榮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
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叁
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叁佰柒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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