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花簡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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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40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新峰
被   告  文美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16日下午3時在本
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法院書記官邱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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