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王昌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摩克動力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3,500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