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壢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被移送人   陳聖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2年2月20日平警分刑字第000000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陳聖凱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聖凱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12月28日18時許。
(二)地點:桃園縣平鎮市○○路與康樂路口。
(三)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 葉廷冶 之證詞。
(二)新永和醫院診斷證明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三)本件被害人表示不提出告訴,故無一事二罰之情事。又被
移送人在上開公共場所所為之加暴行於他人之行為,已對
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仍應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加以裁罰,俾維社會安寧秩序;本院爰審酌被移
送人加暴行之行為樣態、被害人葉廷冶受傷害之程度及被
移送人之犯後態度等情,裁罰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鄭兆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