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勞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MURYANIBTDASNOSEMIINTO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 律師
被   告  李潘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范煥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