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7號聲請人 陳玉明 關係人東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玉明為東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東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東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且經股東會決議由陳玉明為簿冊保存人,有鈞院100年5月2日雄院高民義一100司司61字第17749號函、本公司民國100年3月
8日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為證,爰聲請鈞院指定陳玉明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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