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劉庠廉 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 律師
楊昌禧 律師被告 黃國智
黃進欽 蔡雪英 陳昶榮 陳家盛 張富美 湯耿豪 蘇秀英 黃炫文 黃煌祈 陳淑美 周天佑 周良誠 上列被告黃國智、陳昶榮、湯耿豪、黃炫文、周天佑因殺人未遂案件,並於行為時被告黃國智、陳昶榮、湯耿豪、黃炫文、周天佑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告黃進欽、蔡雪英為被告黃國智之法定代理人;被告陳家盛、張富美為被告陳昶榮之法定代理人;被告蘇秀英為被告湯耿豪之法定代理人;被告黃煌祈、陳淑美為被告黃炫文之法定代理人;被告周良誠為被告周天佑之法定代理人。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姚水文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