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字第22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紹琦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撤緩偵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壹佰年伍月貳拾參日一○○年度審交訴字第四五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紹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以民國100年5月23日100年度審交訴字第4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茲因本院認本件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靖茹法官張震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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