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宏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2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零叁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零叁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足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台北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27923號被告潘宏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台北地檢署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第2級毒品MDMA半顆(驗餘淨重0.1403公克)及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顆(驗餘淨重0.2037公克),因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潘宏政前於民國98年7月間,在臺北市○○○路某舞廳內,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取得MDMA半顆及安非他命1顆,為警於同年8月21日晚間8時30分,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前查獲,員警將該上開毒品予以扣案;該扣案毒品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認含有第2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淨重0.1403公克)及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037公克),有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規定,係屬不得持有之違禁物。被告因持有第2級毒品,業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此亦有台北地檢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27923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職議字第13552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稽。
四、參諸首揭說明,上開第2級毒品MDMA半顆(驗餘淨重0.1403公克)及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顆(驗餘淨重0.2037公克),既尚未經裁判沒收銷燬,自應由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諭知單獨沒收銷燬之。聲請意旨,經核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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