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財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財管字第26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開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柯福財 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鄰○○街○○○號)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42年12月15○○○區○○里○鄰○○街○○○號)於88年8月8日死亡,因被繼承人對聲請人尚有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之債務、利息、違約金,尚未償還,經依聲請支付命令確定;雖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坐落於○路鄉○○段75之22地號,地目林,面積
0.5009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十分之三土地一筆,惟因被繼承人既無配偶,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現已無人繼承,復無人擔任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之債權無法行使,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依非訟事件法第7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指定其兄弟 柯福助 、柯福財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乙○○於88年8月8日死亡,其法定順序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有年度繼字第570號卷,查閱屬實,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分別有卷附支付命令等可參,聲請人屬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其聲請選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柯福財(00年00月00日生、號)為被繼承人之弟,且同被繼承人遺產:即坐落於○路鄉○○段75之22地號,地目林,面積0.5009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十分之三土地之共有人,就被繼承人財產狀況理應較他人更為清楚,亦具利害關係,復當庭表明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意願,且為柯福助當庭表示同意,爰選任柯福財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公示催告。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