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被告乙○○即 陳夫良 祭祀公業管理人
丁○○丙○○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院認就下列事項有再調查必要,兩造先行具狀陳述意見,繕本(含證物逕送對造):
(一)原告96年6月11日書狀先位聲明第三、四點之請求權依據。
(二)原告前項聲明,以自己名義起訴,是否當事人適格。除原告96年3月15日書狀證一簽署之派下員外,其餘派下員是否同意原告起訴或同意處分本件不動產。
(三)原告96年5月9日書狀證物二切結書簽立之時間。
(四)被告間簽立之買賣契約書。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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