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3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湯光民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常業重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陳蒨儀法官鄭雅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