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交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八三號
原處分機關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建交裁駕字第三二—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異議狀所載。
二、按「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著有明文。且該吊扣駕駛執照之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並無得易科罰鍰之規定,先此陳明。
三、本件異議人對於其於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之事實,並不否認,依諸上開規定,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據以裁處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並無違誤。雖異議人以此將對其生計造成影響為由聲明異議,惟法律既無得易處罰鍰之規定,縱異議人情有可憫,本院亦不能就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法所為之上開裁處,易為罰鍰之處罰。綜上所述,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徐美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易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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