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原告甲○○
丁○○戊○○丙○○被告東皇大理石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欠新台幣柒仟陸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童瑞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