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779號
原 告 邱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應衡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