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721號
原 告 楊朝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
萬肆仟柒佰肆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