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張正奕 即明昇科技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麗國城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8,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