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司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OO、郭OO、郭OO、郭OO間撤銷遺
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郭OO應將彰化縣○○鄉
○○段○○○號土地,於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0年3月10日
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為相對人郭OO、郭OO
、郭OO、郭OO分別共有等語。惟經本院於107年3月1日
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
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